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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

来源:招牌制作(东莞鑫创广告公司)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2.13

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
如果合同对具体的权利形式约定不明,容易造成侵权或者违约。比如合同仅仅约定使用某部电影制作广告,但是没有约定可以对该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而制作广告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存在对电影进行修改或者改编的需求。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矛盾:如果追求广告效果,需要再次与权利人协商,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不愿再次协商,只能放弃广告效果或者冒着可能侵权的风险。另外还存在着是否事先对合同签订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的问题。

现在很多作品的权利是分散在若干个权利人手里的有的权利人拥有的广播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网络传达权、有的权利人拥有的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所以仅仅随意选择一个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的授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广告的使用范围进行权利的审查。

比如一个主要打算投入到网络中的广告,如果没有取得作品网络传达权人的授权是很危险的可能会发生纠纷。四、广告作品的使用问题 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往往倾向于在相关合同中把该作品的权利约定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该广告作品约定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无限制的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还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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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广告在使用时没有注意到相关合同约定使用的时间与使用的范围,超时间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结果造成侵权或者违约。葛优因“顺牌凉茶”广告起诉相关企业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葛优签订合同成为“顺牌凉茶”形象代言人,并拍摄了广告,合同的有效期为两年,并且约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但是两年以后,顺牌凉茶”广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扩大到双方约定禁止使用的媒体之上。

这个案件中虽然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是归顺牌凉茶的企业所有,但是该企业与葛优的合同对于广告时间与范围的约定相当于对该广告作品使用范围的限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广告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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